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院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举办者组成。院务委员会设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4年。院务委员会主任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推荐,委会员选举产生。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也可以召开院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院务委员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四)审议和批准当年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院务委员会委员,院务委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行使表决权,(1人1票制),院务委员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院委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院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上海电气人才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原则。
第三章院长
第十七条院长的产生:院长由院务委员会聘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任期4年。
第十八条院长的职权:
(一) 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组织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
(三) 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 管理学院事务,组织实施学院各项活动;
(五) 聘任和解聘学院员工;
(六)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院长负责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第二十条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监事一人,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执行,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五条学院的经费来源: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用于注册资金。
(一) 学院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二) 社会各界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学活动即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本单位终止时,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院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的酬劳应从学院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院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注销办学许可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属院务委员会。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学院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上海电气李斌技师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